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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 [转贴 2008-03-31 13: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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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消费需求不断加大,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以商品房为主的住房供应市场,因此,商品房的销售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作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方式:商品房预售,您了解多少?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中,消费者预付了定金或房价款,而得到的只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即“期房”,所以大部份消费者在购买这类房屋时都顾虑重重,生怕上当受骗。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于1994年11月15日发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5日和2004年7月20日先后两次作出修改。其中,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而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经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土地和房屋的报批报建手续、工程进度、建设资金投入、前期物业管理等16项内容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和监管,从市场准入上杜绝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开发企业的违法预售行为。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首先要看开发企业有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注意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收取承购人的订金,是不合法的,承购人有权要求退房,由开发企业退还订金。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就从后期管理上杜绝了开发企业“一房多卖”和一些投机商人炒卖期房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次对预售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有了明文规定,切实保障了承购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您还要注意土地使用期限、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及交付方式、合同面积与组成等重要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购房。
所属版块: 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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